哪些經營行為會導致吊銷?
- 超範圍經營(例如持一般化學品資質銷售危險化學品)
- 未在追溯系統中記錄危險化學品交易
- 未核實買方資質就買賣易制毒化學品
- 在進出口中逃避海關監管(例如虛假申報品名、低報價值)
基本情況
根據中國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發布的聯合國 GHS 標準,化學品可分為一般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兩類,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定和經營許可。
危險化學品是具有物理危險、健康危害或環境危害、須強制許可的化學品。
一般化學品是指未列入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、且不符合 GHS 危險分類標準的化學品。無需強制許可,但須遵守基本的產品質量和環境規定。
要求
所有化學品經營企業都須持有經營範圍明確包括“化工產品經營”或類似項目的營業執照。
一般化學品(非危險品)經營無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。產品須符合《產品質量法》和相關標準;雖無強制許可,但須保證質量。
材料
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一般需要以下材料:
一般化學品經營者無需申請。獲批後,您將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,有效期 3 年。
服務流程
簡要回答: 分五步,從設立公司到開始經營。選擇某一步查看詳情。
第 1 階段,共 5 個
在開始公司註冊之前,確定經營範圍和化學品類型,並明確主要產品。
第 2 階段,共 5 個
完成公司註冊後,申請用於日常經營的企業銀行賬戶。
第 3 階段,共 5 個
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(一般化學品經營者無需申請)。
第 4 階段,共 5 個
公司涉及化學品進出口的,在取得營業執照後申請進出口經營權。
第 5 階段,共 5 個
取得許可並完成登記後開始經營。
一般化學品經營者無需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。
合規
獲批後的合規與申請同樣重要。
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審批一般至少需要一個月,獲批後有效期 3 年。
進口未列入《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》的新化學物質,須在進口前向生態環境部辦理登記。視物質和具體情況,適用常規登記、簡易登記或備案,所需資料和後續報告義務也隨所適用的途徑而定。
相關服務
簡要回答:化學品業務還需要公司、進出口經營權和環境核查。
為什麼選擇環達商務
由一個中國本地服務團隊,把許可與相關的公司、銀行和貿易工作統籌起來。
自 2007 年起服務在華外國企業,客戶合作可追溯至 2008 年。
公司設立、銀行、稅務、薪酬和工作許可由同一個團隊統籌。
以英文管理項目,由分布在七個地點的中國本地團隊執行。
工作開始前確認服務範圍,並說明哪些決定由政府機關或銀行作出。












客戶評價

Travis Perkins
David Finch BA ACMA CMIIA CAMA
Travis Perkins PLC 集團業務風險與鑑證總監
2008 年起合作
Travis Perkins PLC(英國領先的建材商)自 2008 年起使用環達商務的會計和專業服務。這些年來,我們認為環達團隊在與我們合作時非常樂於助人,也非常專業。我們期待今後繼續合作。

Sound United
Jack Peng
Sound United 亞太區副總裁
2013 年起合作
Sound United(美國領先的消費類音響產品設計製造商)自 2013 年起使用環達商務的服務。把業務轉移到中國不是一件小事,但環達的專業服務幫助我們設立了公司、處理了稅務問題,讓我們很快就能專注於業務發展。這就是我們至今仍在使用他們服務的原因。
Tulip Pacific Ltd.
Erik de Waard
Tulip Pacific Ltd. 董事
2012 年起合作
Tulip Pacific Ltd.(業務規劃與臨時財務管理服務)自 2012 年起使用環達商務的服務。環達協助我們在中國內地和香港設立法律實體,並負責我們的年度公司審計。他們是我至今合作過效率最高的商務服務機構,他們的專業建議幫助我更好地服務自己的客戶,也為我的整體業務創造了更大價值。
您的團隊
認識環達商務的三位首席顧問,包括創始人 Angel Ho 和聯合創始人 Bobby Lee。

首席顧問、首席執行官
2007 年創立環達商務,持有中國稅務師、IPA(澳大利亞)和 IFA(英國)證書,提供涵蓋市場准入、公司設立、財務結算、財稅諮詢和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站式服務。

首席顧問
環達商務聯合創始人。多年從事企業法律諮詢,參與客戶企業的經營管理,熟悉粵港澳跨境的稅務、人事和項目管理工作,英文溝通能力出色。

首席顧問
24 年企業管理、業務拓展和財稅合規經驗,曾為數百家企業提供財稅諮詢服務,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(IFRS)、公認審計準則和國際稅務方面有深入的學習和實踐經驗。
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審批一般至少需要一個月,獲批後有效期 3 年。
進口前向生態環境部辦理登記。視物質和具體情況,適用常規登記、簡易登記或備案,所需資料和後續報告義務也隨所適用的途徑而定。
超範圍經營(例如持一般化學品資質銷售危險化學品);未在追溯系統中記錄危險化學品交易;未核實買方資質就買賣易制毒化學品;在進出口中逃避海關監管(例如虛假申報品名、低報價值)。